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02月13日 00:00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为保证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办学环境;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高等职业院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指导思想

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等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分析、总结探讨问题解决办法,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

分析《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实际情况,总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经验和特色,发现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探究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作出分析和评价,引导学校明确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

四、评估原则

(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为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现实状态、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

(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貌,又要抓住关键评估要素和核心要素进行重点考察;

(四)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坚持标准,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作出判断,又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五)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组与被评院校双方平等交流,客观、公正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科学、严谨地作出结论,并与学校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五、申请评估的条件与要求

我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按五年一轮的评估周期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接受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申请评估院校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

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比例无限制。

核算生均图书时,只计纸质图书,其他载体类型文献数量按“写实”要求采集。

2.学校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类院校

工科类

院 校

农林类

院 校

医学类

院 校

财经类

院 校

体育、艺术类院校

生均面积

5.30

8.30

8.80

9.00

1.05

1.85

3.学校教学管理符合以下要求:学校教学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队伍结构合理;学校各教学环节建立了质量标准和工作规范,教学基本文件齐备,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良好;教学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装订规范;学校建立了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措施得力,教学秩序良好。

已有3届毕业生仍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可以申请推迟评估,在有5届毕业生前应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并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凡因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院校,省教育厅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暂停备案新专业,暂缓安排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并按每年递减10-20%的比例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推迟评估2年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学校,实行限制招生。

六、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七、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同时满足关键评估要素“合格”≥17、核心要素“合格”≥8为“通过”,否则为“暂缓通过”。

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同时核减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省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措施,促使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估结论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并向社会公布。

八、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组织

1.评估工作由湖北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年度评估计划和相关规定。

2.成立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实施细则与操作规程;组织评估专家组赴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审议评估专家组对高等职业院校考察后的评估意见和结论建议,向省教育厅提出被评院校评估结论的建议。

3.评估学校要根据评估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省教育厅和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备案。

4.省教育厅对每个年度已评院校评估结论和全省评估工作总结于当年年底前上报教育部备案,并接受教育部的检查和监督。

(二)评估程序

1.学校申请。学校在接受评估前6个月向省教育厅提交接受评估的申请报告。

2.学校自查自评。

(1)学校自查。学校按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在接受评估前3个月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评估基本条件自查表》。

(2)学校自评。学校要组织全校师生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规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建设与管理,采集人才培养工作最新状态数据,并将采集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作为总结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撰写自评报告的主要依据;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3.评估条件核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3-5人)对学校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以确定是否对申请院校进行评估。经核查未达到申请评估基本条件的学校不予评估,学校在核查结束半年后方能再次向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

4.提交材料。学校在专家组进校前30天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评报告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并同时将自评报告(含分项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数据、区域或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等资料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5.组建评估专家组。省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特色专业类别等因素,在听取被评院校意见后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在现场考察评估前5天通知被评院校并对社会公布。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专家组人数为5-8人(含秘书)。

6.现场考察。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在与学校充分交流和对学校填报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现场考察时间为2.5-3天。

7.确定结论。专家组的结论经省评估委员会审议并报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布,同时将评估结论(包括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反馈给学校。学校应根据专家组反馈意见在现场考察评估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8.评后回访。省教育厅在学校接受评估后的一年时间内,组织专家回访,了解被评学校整改工作情况,指导学校人才培养工作。

(三)评估纪律

学校和专家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评估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应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和要求,客观、公平、公正对学校进行评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对有碍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正当做法,应予以抵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2.学校对专家组的接待工作应坚持节俭、注重实效,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形式主义,不搞开幕式;不搞任何形式的汇报演出;不送礼品,不安排宴请、旅游;交通用车从简安排;就近安排专家住宿,不超标准接待专家(不得安排四星级以上宾馆住宿)。

3.省教育厅在组织评估过程中,对被评学校和专家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评估工作纪律的行为将严肃处理。